(1) 自攻(自鉆)螺釘的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自攻(自鉆)螺釘的安裝允許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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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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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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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覆面板表面的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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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平面或凹進程度≤持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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鉆入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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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出3個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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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力學性能
輕鋼龍骨式復合墻體成品應注明其受壓、受彎、受剪極限承載力和抗剪剛度等力學性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輕鋼龍骨式復合墻體的力學性能可依據實際構造計算確定,其受壓、受彎、受剪極限承載力可取按照JGJ227 的規定得到的計算值的2倍,抗剪剛度取按照JGJ227 的規定得到的計算值;
b) 計算不能確定相應力學性能時,可按照本規程第7.3.1、7.3.2、7.3.3條規定的試驗方法通過試驗確定;
c) 通過試驗確定極限承載力時,一組試件試驗出現失效現象時的最小作用力不應小于委托單位要求的極限承載力;
d) 典型構造輕鋼龍骨式復合墻體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8的規定,且不應小于委托單位要求的極限承載力。兩側設置覆面板時,受剪極限承載力和抗剪剛度不應低于相應兩值之和。
表8典型輕鋼龍骨式復合墻體的力學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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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側覆面板材料(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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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壓極限承載力
(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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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彎極限承載力
(kN﹒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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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剪極限承載力
[kN/(m.r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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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剪剛度
(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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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刨花板(9.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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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墻體類別不低于本規程表1豎向荷載的承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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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墻體類別不低于本規程表1橫向水平荷載的承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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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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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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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面石膏板(1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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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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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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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550波紋鋼板(0.4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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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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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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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纖維板(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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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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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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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理性能
(1) 墻體的耐火極限分級指標應符合表9的規定。
表9墻體耐火極限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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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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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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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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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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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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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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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指標(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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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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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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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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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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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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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墻體的隔熱性能分級指標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10墻體隔熱性能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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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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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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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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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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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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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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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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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熱系數 [W/(m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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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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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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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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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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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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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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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墻體的空氣聲隔聲分級指標應符合表11的規定。
表11墻體空氣聲隔聲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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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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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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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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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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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指標(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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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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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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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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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檢測方法
1) 外觀、填充、構造
目視檢測。
2) 尺寸偏差
(1) 鋼構件檢驗方法為:游標卡尺、鋼尺和角尺、半圓塞規檢查。
(2) 覆面板檢驗方法為:采用鋼尺和靠尺現場實測。
(3) 墻體整體檢驗方法為:鋼尺和靠尺檢查。
3) 力學性能
(1) 產品受壓極限承載力
產品受壓極限承載力的試驗方法應按照附錄C進行。
(2) 產品受剪極限承載力
產品受剪極限承載力的試驗方法應按照附錄D進行。
(3) 產品受彎極限承載力
產品受彎極限承載力的試驗方法應按照附錄E進行。
4) 物理性能
(1) 產品的耐火性能
(2) 產品的耐火極限試驗方法應按照應按照GB/T 9978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產品的隔熱性能
產品的隔熱性能試驗方法應按照應按照GB/T 13475、GB/T 8484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3) 產品的隔聲性能
產品的隔聲性能試驗方法應按照應按照GB/T 19889.3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5) 測試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委托單位,檢測單位;
b) 產品的名稱、材質、規格型號;
c) 送樣日期、試驗日期;
d) 測試依據及試驗設備;
e) 材性試驗的實測強度等級及相關規格尺寸;
f) 本標準的標準號和名稱;
g) 每個試件失效的具體形式和受彎極限承載力實測值;
h) 試驗前、后的試件照片;
i) 檢測人員及負責人簽字。
c) 檢驗規則
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2) 出廠檢驗規則
(1) 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填充、尺寸偏差、力學性能、物理性能。
(2) 組批規則
以同一批原材料、同一代號、數量100套為一批,不足100套的按一批計算。
(3) 抽樣方案和判定規則
(4) 外觀、填充
按照7.1的規定進行全數檢驗,檢驗結果應分別符合6.1、6.2的規定。
(5) 尺寸偏差
采用GB/T 2828.1中的正常檢驗二次抽樣方案,其檢驗水平為Ⅱ,接收質量限AQL等于4.0,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a)鋼構件按鋼構件數抽查10%,且不應少于3件;
b)面板應對主要立面全部檢查,且每個立面不應少于3處;
c)墻體整體應按同類構件數抽查10%,且不應少于3件。
3) 型式檢驗
(1) 型式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項目為尺寸允許偏差、力學性能。
(2) 檢驗時機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d)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定型鑒定;
e) 正式定型后,當材料性能、工藝等有重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f) 正常生產時,每五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g) 停產一年或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1) 組批規則
產品型式檢驗的組批規則,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應以不少于13套的生產批作為檢驗批;
b) 正式定型后的產品以任意一個出廠檢驗合格批作為檢驗批。
(2) 抽樣方案與判定規則
(3) 尺寸允許偏差
抽樣方案和判定規則應符合8.2.3的規定。
(4) 力學性能
每項試驗每批3套,檢驗標準應符合本標準6.4、6.5的規定;當全部試件合格時,判定該批合格。
(5) 物理性能
每項試驗每批3套,檢驗標準應符合本標準6.6的規定;當全部試件合格時,判定該批合格。
h) 產品標志、產品合格證書
1) 產品標志
在產品的明顯部位應標明下列標志:
a) 生產廠名或商標;
b) 標記和編號;
c) 其他信息參考附錄F。
2) 產品合格證書
(1) 每個出廠檢驗或交貨批應有產品合格證書。產品合格證書的編制應符合GB/T 14436的規定。
(2) 產品合格證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d) 產品標記和商標;
e) 產品的生產日期、檢驗日期,以及制造商的質量檢驗印章;
f) 制造商名稱、地址及質量問題受理部門聯系電話;
g) 材料的合格證書和檢測報告;
h) 墻體產品的出廠檢測告。
包裝、運輸和貯存
1) 包裝
(1) 墻體產品的包裝形式根據實際情況可分為如下兩種形式:
a) 將墻體組件在工廠預拼裝成墻體,再進行單個墻體的打包;
i) 工廠對構成墻體的單個組件按照截面規格進行打包。
(2) 產品應使用無腐蝕包裝材料包裝;且應采取措施,保護墻體組件變形及覆面面板損傷。
(3) 產品包裝箱的明顯部位應標明下列內容:
a) 產品標記和商標;
j) 制造商名稱、地址;
k) 生產日期或批號;
l) 檢驗合格標記。
(4) 包裝箱應牢固,避免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損壞。
2) 運輸和貯存
(1)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輕裝卸、防沖擊、防變形等,且應避免與化學腐蝕物品混裝產生銹蝕。
(2) 產品貯存處應清潔、干燥、通風和無腐蝕性介質。